来源:鲁中晨报
2017-01-12 11:01:01
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具体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通告》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35毫克/立方米;现有W型火焰炉膛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是50毫克/立方米;新建锅炉及其他现有锅炉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是100毫克/立方米;新建锅炉、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410t/h及以上)锅炉颗粒物执行排放浓度限值是5毫克/立方米;现有10万千瓦以下(410t/h以下)锅炉颗粒物执行排放浓度限值是10毫克/立方米。水泥行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建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淄博市建陶行业精准转调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此外,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平板玻璃、陶瓷、砖瓦行业)、铝工业(碳素厂行业)、炼焦化学工业、其他工业窑炉(所有其他工业窑炉)、硫酸工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在控制限值以内。
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规定。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相挂钩。排放限值不区分行业及工段,一律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执行。记者 马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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