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3-31 14:06:03
去年冬天,毕女士在鲁中装饰材料城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在装修期间,毕女士提前结清了尾款,又加了些装修项目,可是工期一拖再拖,到现在也没有完工。
去年11月中旬,毕女士从中铁十局宿舍买了一套二手房。12月初,她到鲁中装饰材料城看木地板时,一名姓赵的男子表示他是开装修公司的,可以给毕女士装修。毕女士对其报出的装修价格很满意,随后,双方签订了合同,毕女士先付了12000元的预付款。
“当时他跟我说半个月装修完,可是工期一拖再拖。”毕女士说,春节前夕,对方以没钱进材料为由,希望毕女士结清尾款。虽然工程还没有干完,但想到对方的难处,毕女士就结清了尾款。可是,让毕女士没想到的是,春节过后,装修公司的人就不去给她装修了。毕女士一催再催,对方才装了几个橱子。直到现在,毕女士家的装修工程也没有完工。更让她接受不了的是,装修的橱子只要一开门,就会发出刺耳的响声。
3月30日,记者见到了毕女士与淄博铭泉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添加了集成吊顶,工程总价也改为27201元,预付款一栏写着22300元。但是,合同中没有写明工程完成的时间。随后,记者与淄博铭泉装饰有限公司负责给毕女士家装修的赵经理取得了联系。赵经理表示,他们收了22300元,也确实干了这个价格的活,但已经超额了。毕女士后来加的集成吊顶2000多元,还没有跟他们结算,他们正打算起诉毕女士。
对此,毕女士说集成吊顶的钱之所以没给,是因为双方当初说好的,装了集成吊顶就不用安装厕所和餐厅的门了,所以她不用付钱。记者试图为双方协调,希望赵经理可以把毕女士家的装修工程干完,并修理一下出现问题的橱子,赵经理随即拒绝了。
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的邹明卿律师表示,《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如果装修公司以合同中未约定工期为借口拒绝尽快完工,那么业主可进行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业主可以解除装修合同并追究装修公司违约责任。
邹明卿律师建议,市民签订装修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因为该合同通常是装修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不少内容会限制或者损害业主的权益,尤其是装修用材、工期、价款(要在装修验收合同后付清尾款)等一定要尽量详细,作为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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