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3-27 09:56:03
以经营鲜花水果店缺乏资金、购买房屋为名向公众吸收资金,家住周村的王某和乔某非法吸收资金竟达450余万元。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乔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托其经营的“鲜花水果超市”,以月息2分、3分为诱饵,以做生意缺乏资金、购买房屋等理由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50余万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乔某关闭其经营的超市后逃匿。同年11月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查封了王某、乔某名下房产。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乔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同意将公安机关查封的各自名下房产作为退赃处理,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被告人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查封的房产,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被告人王某、乔某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乔某以“有积极退赔情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并宣布维持原判。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玉杰 王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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