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晚报
2018-01-29 09:11:01
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记者了解到,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
通知提到,参保人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到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参保人未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诊疗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城镇职工住院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病市外就医,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转诊个人负担比例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2万元。
已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缴纳3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标准缴纳,并实行6个月过渡期制度。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记者 孔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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