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晚报
2019-11-29 08:42:11
记者获悉,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根据该文件,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出现当事人不服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或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快速解决争议纠纷。
据悉,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将成立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调解工作。
文件中所指的行政调解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涉及行政裁量权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职权有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调解的其他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开展。各分局在行政管理或执法中发现环境污染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市局行政调解办公室备案。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纠纷由市局行政调解办公室协调处理。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机关已依法受理或处理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争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申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文件规定,调解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编号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救济途径化解争议纠纷。
记者 袁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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