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3-27 10:38:03
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用刀片划伤他人右眼,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淄川区某生活区单元楼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纠纷,刘某使用刀片朝孙某面部挥舞,并将孙某右眼部划伤。
经鉴定,孙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后刘某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玉杰 王琦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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