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日报
2023-06-14 09:22:06
6月13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一场,市统计局负责同志现场解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应依法配合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内容。
配合经济普查工作该注意什么?一是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二是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三是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四是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如何得到保障?根据《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尤其是不会作为企业征税、缴费或者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经济普查对象哪些行为将被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记者 赵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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