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8-06 11:14:08
执行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以判决结果不公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但又未在规定时间上诉或申诉申请再审。日前,博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行动中,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赵某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赵某须向李某支付抚养费10500元,赵某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赵某按判决书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还剩1800元未履行,赵某表示对此部分数额有异议,拒不支付。
近日,执行人员来到赵某家中,向其说明需要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但赵某的态度仍跟之前一样,拒不履行。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其送达相关手续,将其带回执行局,继续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工作,最终赵某同意缴纳剩余抚养费用。
采访中,记者从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类似这类案件有很多。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后,有些当事人会对判决书提出异议,不认可判决结果,但是在审理阶段,已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但是在生效判决被撤销或改判之前,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 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3-6121991,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3-6121991,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