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8-06 11:14:08
晨报淄博8月5日讯 2011年,买卖双方达成购房协议;6年后,卖方妻子坚称自己与丈夫分居多年,对房屋买卖过程不知情,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其间,买主无奈将夫妻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过户;随后卖方妻子反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案件。
据了解,2011年5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临淄区某生活区住房卖给乙方,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买卖价款为188000元;由于甲方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必须将现在持有的住房证和山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购房许可证及该产权所属的有关证件交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证件时向甲方递交该房产价款。合同签订后,买主分两次通过银行将购房款188000元转账至卖方指定的账户。诉讼中,卖方妻子申请对房屋买卖合同中自己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后鉴定署名字迹不是本人所签,押名指印不是本人所捺印。
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曾要求卖方丈夫征得妻子的同意,尽到了一定的审核义务,并对合同上不是卖方妻子本人签名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卖房行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见证人张某、王某的签名。买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卖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房夫妇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
后卖方妻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马冠群 实习生 石尚上 通讯员 王琦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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