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8-05 09: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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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记者从淄博市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公告》明确个体经营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优惠政策。
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吸纳就业的企业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的人次,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该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自主做出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记者 刘英煜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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