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6-28 10:55:06
前面的市民ATM取款后忘取卡,赵某见到后没能抵挡住诱惑,取出来的13500元现金却成了“烫手山芋”。随后,赵某向警方自首,并将钱退还。但是,他还是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8月的一个傍晚,被告人赵某在张店区洪沟路某小区附近的银行内,窃取康某遗留在ATM内银行卡上的13500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针对这一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某的陈述、银行流水、交到条及收到条、监控录像,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对此,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王琦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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