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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 在淄博最高可获2000元奖励

来源:鲁中晨报

作者:马斌

2019-09-17 11:08:09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结合全市实际,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8月15日起开始施行。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数额不等奖励。

《细则》要求,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跨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市生态环境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各部门向举报人发放。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举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条 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跨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

市生态环境局的举报奖励工作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奖励举报。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应当编制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纳入市级年度预算。

市生态环境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各部门向举报人发放。

第四条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六条 举报下列情况,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地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 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应当对接受的举报奖励事项进行登记,对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的举报,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按照普通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符合举报奖励的要求,并向举报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承办单位一般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举报奖励事项,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为了便于查清被举报环境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局可将受理的举报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具体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结,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的,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经查证举报属恶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污染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乡镇环保站(所)工作人员、环保网格员的举报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邮政编码:255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2号,邮政编码:2550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9号,邮政编码:2551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东路7号,邮政编码:2552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路34号,邮政编码:2561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83号,邮政编码:2554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地址: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92号,邮政编码:2563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地址: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邮政编码:2564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邮政编码:255300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广场1号楼808室,邮政编码:25530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傅山大厦720室, 邮政编码:255086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地址:周村区萌水镇文昌湖政务中心三楼,邮政编码:255318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记者 马斌

通讯员 刘巨贵 报道

[责任编辑:杨凡、张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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