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晚报
2020-05-27 09:45:05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发企业应当落实执行建设方案备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相关配套设施交付移交等交付使用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一)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开发建设,主体建筑和各项配套设施按计划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确保开发项目按计划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二)在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商品房方可交付使用。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相关配套设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按规定或约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三)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等多项证明材料,并公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信息等。(四)商品房质量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五)开发管理机构及保障服务机构开展交付使用监督,对开发项目的交付、公示进行现场核实,书面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通知》要求,使用《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应当落实通知梳理的要求。
《通知》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相关规定,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有效减少投诉问题,为维护购房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记者 商萍萍 通讯员 毛夫吉 王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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