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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剑指“非法陪练车”  文昌湖交警已查处174起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8-12-21 13:56:12

齐鲁网12月21日讯

车辆驾驶是一项标准要求较高的技能培训活动,对于考前练习,学员不能走捷径,找“非法陪练”进行辅导,不仅因为训练车辆没有安全防范装置,发生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应对,而且缺乏教练经验的人,对学员以及路上出行的其他车辆、行人安全无法负起责任,一旦险情出现,很容易酿成悲剧。记者获悉,今年以来,文昌湖交警大队查处“非法陪练行为”174起,联合派出所摸排科目二“非法陪练点”7处,均已提报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取缔。对“非法陪练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交警同志,您说的对,以后再也不会了,这样确实太危险了”这是近日记者跟随淄博市交通警察支队文昌湖大队的执勤民警在教考中心周边查处“非法陪练车”时发生的一幕。被查处的学员孙某对记者说:“我是临淄人,由于科目三考试到教考中心来练习,自己在正规驾校练车的时间和次数都比较少,对考试就没有什么把握,虽然知道找“非法陪练车”练习是违法行为也很不安全,但是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才选择铤而走险”。在得知自己将面临罚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时孙某后悔不已。记者了解到,他们收取费用,对学员开展科目三(路考)的“非法培训”。培训路段分布在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省道胶王路、正阳西路等考试路段。由于这些“非法陪练”均无驾驶员培训资质,学员在学习中的人身安全很难得到保证,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外,大部分学员选择“非法陪练车”都是和孙某一样,考证心切选择铤而走险。

针对这一现象文昌湖交警大队不断加大对“非法陪练车”的查处力度,通过实地调查摸排和电子巡查,共摸排出疑似“非法陪练车”200余台,车主多系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商家镇、淄川区钟楼办事处和昆仑镇、周村区王村镇等教考中心周边的村民。通过大队指挥中心监控平台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研判,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立即查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全员上阵、轮番作战,通过采取早查、午查、夜查、错时查、集中查等行动,二十四小时轮班、轮岗持续查处“非法陪练车”。经过一系列持续性的专项行动,极大地压缩了非法教练车的生存空间。今年以来查处“非法陪练行为”174起,联合派出所摸排科目二“非法陪练点”7处,均已提报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取缔。对“非法陪练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非法陪练车”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大队民警利用“警民恳谈会”到周边“非法陪练行为”问题突出的村庄开展劝导和集中宣传,印制了5000余份《致广大学员、驾驶员的一封信》发放给广大学员、驾驶员,宣传从事“非法陪练行为”的危害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广大学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在省道胶王路的考试路段及周边区域安装“禁止一切车辆上路从事非法教练”提示牌18面,警示驾考学员拒绝使用“非法陪练车”。联合支队监考科在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时间向考生发放“打击非法陪练、净化考场周边环境”的告知卡片。寒假即将到来,学生驾考人数将会激增,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参加考试不要选择“非法陪练车”上道路学习,否则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处罚,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非法陪练车”违法行为难以彻底根除包含着诸多因素。因为投入成本低、经济收益快,受“靠山吃山”观念和利益驱使,部分私家车主把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抛之脑后,涌入“非法陪练”行业。从学员的角度来讲学员也存在“训练需求”,学员因在正规驾校训练的时间和次数少,驾驶技术不熟练为了通过考试,许多学员就寻求“非法陪练车”进行“单独补课”从而为“非法陪练”提供了一定的“市场需求”,导致“非法陪练车”违法行为难以遏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文昌湖交警大队,在前期侦查、摸排、调研的基础上,缜密谋划,自11月22日开始,文昌湖交警大队、文昌湖公安分局、文昌湖综合执法局开展了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当天共查处“非法陪练车”违法行为3起。并将对查扣的“非法陪练车”从业者和使用“非法陪练车”驾训学员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在此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学员:在驾考学习中,一定要算好成本账,为了自身的安全,自觉抵制“非法陪练车”。下一步交警部门还将联合交通、工商、安监、镇办等多部门加大对从事“非法陪练车”违法行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与长效联动执法机制,互通情况,协同配合,最大限度扩大执法效果,防止“死灰复燃”。

文昌湖交警大队持续重拳出击,全天候不间断治理,对于非法营运的教练车驾驶员培训及挂靠到正规驾校名下非法营运的黑驾校教练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切实保障考试、训练车辆的交通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希望广大群众共同监督,打击“非法陪练车”。

温馨提示: 广大学员朋友们,为了保障您能安全并顺利地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进而获取驾驶证,请勿选择“非法陪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您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会对您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特此希望广大学员朋友们自觉遵守,杜绝使用“非法陪练上道”路学习驾驶。 闪电新闻记者 孙凯旋 通讯员 白继农 罗苓秋 邵帅

[责任编辑:杨凡、杨本敬、孙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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