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0-22 21:38:10
齐鲁网淄博10月22日讯 10月22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淄博实际,印发《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临时建筑工程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未办理有关手续将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据了解,《办法》所称临时建筑工程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本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以下建设手续: 经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按规定办理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手续,取得《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符合直接发包条件,取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淄博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申请及备案表》; 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 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 投入使用。限额以下临时建筑工程,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监管。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违法违规临时建筑工程,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查处。
此外,《办法》所称“限额以上”是指二层以上(不含二层)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且投资30万元以上 (不含30万元)的建筑工程。《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闪电新闻记者 王良 淄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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