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8-11-13 09:16:11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标志,不是想穿就能随便穿的。一名保安因穿“仿制警服”被依法行政处罚。
11月8日,张店公安分局体育场派出所的民警巡逻时,发现某银行门口站着一名保安,上身穿佩戴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警服,下身穿休闲裤、运动鞋。民警当即将保安传唤至派出所。
经查,保安吴某经介绍加入某物业公司保安队伍,前不久被物业公司安排到该银行上班,“仿制警服”是公司发的。民警立即联系了物业公司的经理蔡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蔡某说,这件“仿制警服”是上一任经理留下的,因公司暂时没有闲置服装,又不想错失银行招聘保安的机会,便将这件留下的“仿制警服”交给了吴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普通市民持有、使用、买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均为违法行为。民警没收了“警服”并进行了批评教育,考虑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在给予警告后没有作出进一步处罚。
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许红 张媛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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