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新闻网
2017-04-12 14:31:04
近日,高新区对2017年一季度各园区(办事处)上报的首批资料进行了梳理、审核、建档等一系列工作,确定了首批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金额。首批救助对象三十余人,救助金额七万余元已拨付到位,这标志着高新区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的惠民政策全面落地。
为更好地适应医疗体系改革需要,满足城乡困难群众需求,高新区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对所有参保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同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公平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在救助标准、救助比例、救助封顶线上均高于常规医疗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救助封顶线越高。
根据相关规定,常规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二是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三是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四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具体为: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山东省低保管理办法》中关于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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