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9-24 13:55:09
男子身处缓刑考验期,却不知悔改,屡次作案后再被抓。日前,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盗窃案。
先来看看孙某的“简历”: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4日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15日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 2016年11月9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1月 20日止。
今年1月底,还在缓刑考验期的孙某到博山区石马镇某厂盗窃现金人民币14600余元和一根吊坠。后来又到博山区八陡镇某厂盗窃香烟两盒、到博山区八陡镇被害人家盗窃香烟两条。涉案总价值至少14832元。
对此,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14832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孙某缓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以前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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