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5-24 17:09:05
母亲去世后,孙某想取出存在母亲名下的3000美元,但银行要求不能仅凭密码支取,要先进行遗产公证才能取款。因为家里情况特殊,遗产公证对孙某来讲无疑“难上加难”。在审理查明该存款无遗产纠纷后,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孙某无需公证可提取母亲名下的存款。
事情还要从1999年说起,原告孙某以其母亲宋某的名义,在被告博山某银行存入3000美元,存款期限为一年。2000年存款到期后,原告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重新办理了外币(丙汇)定期存款单3份,每份存单户名均为宋某,存款期限12个月。3份存单的左上角均注明“自动转存凭密码支取”。上述存单办完后,原告一直未支取。在此期间,孙某的母亲宋某、姐姐孙某某相继去世。后原告持存单于到期日去被告处取款,被告知晓上述情况后,告知原告不能仅凭密码支取,需进行遗产公证才能取款。对于70岁的孙某来说,遗产公证无疑是“难上加难”。姐姐已经去世、姐夫卧病在床无行为能力,姐姐的3个子女中有在国外工作生活的。鉴于这一情况,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提取存在其母亲宋某名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中,原告孙某对涉案存款的来源及存款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原告姐姐的3个子女也证明该款是原告的个人财产,且与原告无任何有关遗产方面的纠纷。因此,可以认定诉争的银行存款系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有权提取该存款。现诉争存款存单由原告持有,并且存单上亦明确注明“凭密码支取”,因此取款人从银行取款时,只要提供的存折(卡)及密码与银行电子数据备案的账户、密码一致,银行即应当发放款项。对此,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目前,孙某已提款。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 刘艳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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