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5-14 16:46:05
记者今天从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国庆节期间,家住张店的张女士和家人一起到博山南部山区游玩,在进入他人院内问路时被院内狼狗咬伤,右小腿皮肤裂伤长度累计17.5厘米。张女士将狼狗的主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女士私自进他人院内,也有一定过失,认为狼狗主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据原告张某称,2015年10月的一天,她与家人到博山区南部山区游玩路过被告院门时,被告放养的家犬突然从院内蹿出,将原告及丈夫右小腿咬伤。被告外甥陪同原告及家人到卫生院治疗,并支付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于原告伤情严重,镇卫生院告知原告注射免疫球蛋白并住院治疗,原告到博山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又转到张店某医院继续治疗。被告称,原告到被告院内问路时踩在狗的身上,狗才咬了原告,原告的丈夫用石头打狗,狗挣脱了铁链一直从院内咬到院外。
结合证人证言,博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是进入被告院内后,才被狗咬伤的事实。最终,判决被告赵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5101.8元、误工费1260元、护理费6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交通费322.18元,共计7362.38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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