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日报
2020-12-22 08:59:12
12月21日,淄博市举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在扎实推进”媒体吹风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国桥介绍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市人大有关机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1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拟于明年1月份对《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规定》如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
据介绍,《规定》不分章节,共26条。关于管理体制和相关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禁放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学校、媒体等的宣传引导职责,以及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特定宣传职责。关于禁放区域和场所方面,《规定》针对我市组群式城市特点和前期各区县已划定禁限放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区县城市建成区为禁放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并可以在禁放区域外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定了重要物资仓库、加油(气)站等12类禁放场所。关于全域禁放和批准燃放方面,《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一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高考期间及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放;二是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关于禁放措施方面,一是实行源头管控。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二是加强执法检查。规定在禁放区域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加强部门联动。三是明确相关经营单位的义务。规定了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经营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并规定其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规定了物业管理人的制止、报告及协助处理义务。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规定》还对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举报奖励作出了相应规范。
记者 梁立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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