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9-12-29 19:06:12
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召开,审议了《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记者了解到,物业管理区域车位的归属、拖欠物业服务费怎么处理等问题,在《条例草案》中都有了明确规定。同时,养犬只和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列入必须禁止的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截至目前,淄博共有住宅小区1451个,物业服务企业474家,物业从业人员2.12万人。淄博市物业服务事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物业立法就迫在眉睫。
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和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解决物业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缺位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移交;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改造合格后移交专业经营单位,并规定由专业经营单位对其投资建设和接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履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另外,《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不得因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擅自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有损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针对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条例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处置措施,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予以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或者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予以惩戒。
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归属一直以来是矛盾争议的焦点,《条例草案》根据《物权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并经专家论证,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尚未处置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其设置、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
《条例草案》为加强对高空抛坠物的监管,规定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搁置物、悬挂物、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进行检査维护,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条例草案》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必须禁止的行为,包括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住宅用途,以及养犬只和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巨荣俊 张灿 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3-6121991,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3-6121991,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