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2-05 17:05:12
12月4日,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上线接受问政,淄博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党组书记朱拥军,率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客《淄博问政》直播间。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问题接受问政。
博山市民陈女士于1989年9月在博山区市政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当时单位一直正常交纳养老保险,并发放工资。陈女士说:“到1998年,公司想改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用工资来交养老保险。尽管职工心里有千百个不乐意,但是为了不中断交纳养老保险,还是同意了单位的做法,当时还自己拿钱交了一部分,把钱给了单位,单位说都补齐了,但是在2005年,我们才知道养老保险断缴了。”
得知养老保险断交,陈女士去单位找领导,单位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以前和市政劳动服务公司签了劳动合同,2005年8月24日,领导又逼着我们和市政综合经营部签了合同,单位就是为了不承担前面给我们断交的养老保险的责任。当时单位和我们签了合同,又签了市政环卫局的协议。”陈女士说。
在与博山区市政环卫局陈女士签的补充协议里,约定环卫局随工资发给陈女士,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由陈女士自行向社会养老保险处交纳,造成的后果,环卫局概不负责。博山区市政环卫局工作人员说:“她说这个协议无效,我说无效也好,有效也好,当时你但凡能同意签这个协议,当时咱是认可这个协议的,双方是默认这个协议的。默认这个协议肯定是有前提,陈女士说是为了保险连续。”
陈女士介绍说,这么多年一直去找单位领导,不是被撵出去就是被轰出去。陈女士认为,多年来单位发放的工资,连本市的最低标准都达不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随工资发放,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更是无从谈起。“欠我的工资得有5万多块钱,时间是从1998年8月份到2005年8月份。我从2005年9月份才又重新开始交纳,到2010年12月底全是我自己交的,单位按临时工工资给我发,我再拿着这部分钱去交养老保险。”
针对陈女士反映的问题,淄博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党组书记朱拥军答复说:“交纳社保不可以由用工单位劳动者个人单方面交纳,单位让职工自己承担不符合社保法的相关规定。理论上讲,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30个工作日,要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交纳,单位承担16%,个人按8%承担,同时单位有代收代交任务。”
博山区市政环卫局与陈女士签订的协议中写到的,甲方按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随工资发给乙方,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由乙方自行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交纳,若乙方不及时交纳,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针对此情况,朱拥军答复称:”这份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就必须是企业交纳,个人是交不上的,而且国家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单位要承担交费责任。
在问政节目现场,博山区人社局副局长、社保中心主任介绍说:“对陈女士反映的问题之前有所了解,前期对此问题也进行过积极的追交工作,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账户查询。下一步要继续做好追交工作,对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争取在春节前给反映问题的当事人一个满意答复。”
闪电新闻记者 张润泽淄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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