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晚报
2019-11-19 09:29:11
记者从淄川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11日至15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聂勇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伪证、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骗取贷款罪一案。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勇以金鼎商务公司(淄博旭勇商贸有限公司)为据点,陆续笼络有犯罪前科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司任职,并通过金钱利诱及惩戒等方式树立个人权威,通过自定“规矩”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组织实施犯罪20起、其他行政违法活动6起,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1起,妨害公务1起,寻衅滋事3起,强迫交易4起,敲诈勒索2起,非法拘禁2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起,伪证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非法采矿1起,妨害作证2起,骗取贷款1起。此外,还有12名被告人实施了组织外违法犯罪活动10起。自2012年至2018年,该组织采取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犯罪手段,非法获利6000余万元,在淄川区及周边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聂勇等24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淄川区人民法院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淄川区人民检察院8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历时5天,被告人聂勇等24人及其28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前,淄川区人民法院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于10月28日至11月1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 陈菲菲 通讯员 蒋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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