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8-12-27 10:42:12
12月25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对一批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当天,张店、淄川、临淄、桓台、沂源五个区县的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6件24人。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19件,已审结10件。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公正办案,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坚决打赢专项斗争“山东战役”。
此外,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日宣判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借故生非
多次索要财物
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赵某、宋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张某、赵某、宋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赵某、宋某在张店区某劳务市场附近路口,借故生非,以摩托车被撞坏为由,向被害人宋某索要钱财。其间,被告人张某等人对宋某实施殴打,张某持斧头恐吓宋某及其姐姐,劫得现金200元。
今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赵某、宋某等人先后四次在张店区多地,以手机摔坏、脚被踩等理由对被害人王某、程某等人实施殴打,并强行索取现金、财物等。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
淄川区人民法院对化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化某、司某、衣某、戚某、朱某、王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淄川区、张店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化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司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衣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3人。被告人戚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微伤2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朱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勒索他人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化某、司某、衣某及同案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法定从重、从轻、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强拿硬要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桓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于某等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李某纠集在一起,单独或共同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严重。2012年11月,被告人于某、李某、王某注册成立淄博某道路维修有限公司,以破坏地基的方式迫使贾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土方工程转包给该公司;多次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张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车辆租赁项目转包给该公司。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在学校周边为非作恶
沂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唐某、刘某、苗某等三人聚众斗殴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李某(另案提起公诉)与被告人唐某、刘某、苗某均无正当职业,因上网等互相认识、熟悉,成为朋友,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在沂源县某寺结拜成为兄弟,此后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多人受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恶势力。斗殴视频录像被发布到网上,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沂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淄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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