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11-30 11:12:11
记者 伊巍 报道
晨报淄博11月29日讯 近日,沂源县发布《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指出,自2017年12月1日起,除规定的区域外,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通告指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重要物质仓库周围、加油站、加气站、油库、高压电线等地,机关、学校、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及公共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地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除这些区域外,国庆、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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