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10-18 13:19:10
10月1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面实行“申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
据淄博市工商局局长刘波介绍,根据《规定》,淄博全面实行“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时只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另外,《规定》还采取“负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做法,使得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规定》指出,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环保、规划等需要,依法设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
《规定》明确,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住改商”的,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影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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