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7-27 18:16:07
记者7月26日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院审委会议通过,自7月18日起,由淄博中院在全市首推的“律师调查令”试行制度启用。今后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持令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出入境记录等相关情况。
据了解,为应对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切实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的实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律师调查令。目的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执行,推动淄博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
而所谓执行律师调查令,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那么,律师持令能调查哪些证据材料、财产线索?据悉,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按照规定,持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比如,代理律师通过持令在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若干存款,可以将银行出具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证明提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立即将存款扣划过付申请执行人。
此外,该实施办法施行后,所有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委托律师到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来调查相关案件证据材料、财产线索等。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玉杰 王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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