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7-14 16:20:07
12日,《淄博市直管参保个人档案转移注意事项》(下称《事项》)公布,明确了此前淄博市直管参保个人档案转移的相关问题。8月30日前,档案在市就业办存放,社保关系转移至区县(除张店外)的劳动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淄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档案转移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直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至区县的,按照档案应与社保关系在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放的原则,档案应从市就业办转移至社保关系所在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关系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8月30日前,档案在市就业办存放,社保关系转移至区县(除张店外)的劳动者本人请持身份证原件到淄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档案转移申请。市就业办将根据申请人的社保关系在5个工作日内把档案转移至相应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档案在市就业办存放,且符合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1963年6月之前出生,女1973年6月之前出生的人员,务必在8月30日前到市就业办办理档案转移申请手续。
由于转移至张店区的档案数量较多,市就业办将采取分段分批的方式转移档案。8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和当月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转移;9月1日-11月30日对其他人员档案进行转移。记者 刘文思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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