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3-01 13:33:03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 Ⅳ级响应四级。”日前,淄博市环保局依据新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充实了10余条意见,从而使预案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实用性,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了可靠保障。
修订后的《预案》明确,事发地环保部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初步研判。对初步研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口头报告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出现突发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情况。
此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还建立了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包括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
同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记者 马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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