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22-07-05 10:05:07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淄博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近日,淄博发布《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应于2022年7月8日前反馈。
《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被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以实物奖励为主。实物奖励可以是一定价值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品,也可以是日常所需用品。(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效力最终确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3000元奖励;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8000元奖励;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50000元奖励。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记者 刘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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