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晚报
2021-10-25 09:35:10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据悉,淄博市现有住宅小区1388个,物业服务企业360家,物业从业人员2.4万余人。通过多年物业管理实践,淄博市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面临许多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条例遵照不抵触、不重复上位法原则,通过细化和具化上位法有关规定,着重创新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并配套设置保障机制运转的管理规范,切实解决淄博市实际问题。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包括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对于监管体制机制尚待理顺,镇办和社区监管断层问题,条例除在总则中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镇办、居委会和行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外(第四条至第六条);还单设监督管理一章,细化了市、区县住建部门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改、公安、民政等14个与物业管理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同时,为保障物业管理职责有效落实,条例还设立了联席会议、纠纷调解机制、执法配合、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制度(第六章)。
条例对于规定情形不能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专门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推动实现业主自治。
针对物业服务乱收费和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的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每年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业主预交;并规范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程序(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例规定了业委会或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的收费;物业服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二条);规范了专营单位收费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如何解决老旧小区水、电、暖等专业设施归口管理责任不清问题,条例明确了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解决物业服务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管理和维护缺位问题。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条例还规定,既有住宅小区的专业经营设施应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尚未移交的由市、区县政府组织移交;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由市、区县政府组织改造合格后移交(第十三条)。
记者 沙红翠 孟书祥 通讯员 张灿 马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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