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1-02 17:45: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日讯 2019年12月30日,淄博高青县人民法院公开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宣判,纪某、张某、张某波、纪某杰、田某成、索某杨、纪某猛共计7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首要分子纪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被告人纪某,2007年11月份出狱后,先是通过组织纪某杰等人于2008年从他人手中强揽工程、于2010年纠集他人致伤张某某,加之之前被告人纪某等人持刀在原高青县工人文化宫前致伤魏某,以及实施其他犯罪事实,在当地群众心中形成手段狠辣的个人印象,逐渐形成较之以前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被告人纪某,利用手中积累的资金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方式获取巨额利益。在被告人纪某担任沙高村村主任之后,被告人张某波、纪某杰、张某等人因各种因素积极向被告人纪某靠拢,形成以纪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索某杨(纪某之妻)、张某波、纪某杰、张某等固定重要成员,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多次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暴力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闪电新闻记者 王文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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