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9-09 22:07:09
有病不去医院治,却一心想靠着歪门邪道来化解,在被愚昧思想左右的同时,损失了财产,伤了父子之间的和气。
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令人瞠目。一位父亲以“驱魔、驱鬼”的名义与朋友在自己的亲儿子家里又烧又砸,让人哭笑不得同时,又心生恼怒。
据了解,因年事已大,张某甲居住在其子张某乙家里,由张某乙负责赡养。2018年端午节期间,张某甲约毕某某到家里玩,聊天的过程中,张某甲说起自己的身体不舒服。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毕某某告诉张某甲,身体不舒服,说明家里有“不洁净”的东西,自己可以给他“看病”。
在征得张某甲的同意之后,毕某某伙同其余两人开始以“驱魔、驱鬼、做洁净”为名,将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家中的部分字画、十字绣、衣物及大门瓷砖等物烧(砸)毁。张某乙发现后找到毕某某,经协商与其达成赔偿协议。
2019年1月,张某乙来到淄博高新区法院起诉毕某某,称鉴于毁坏的物品,毕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张某乙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于2018年年底前赔偿张某乙损失54500元,但毕某某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
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立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毕某某称其行为系好意施惠,而并非侵权行为,且在“做洁净”之前已经征得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的同意,自己也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自己在该事件中无任何过错和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毕某某表示,自己确实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支付了500元的赔偿款,但这并非真实意愿,而是被胁迫做出的选择,要求法院撤销自己出具的欠条及已支付的500元赔偿款。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淄博高新区法院认为:毕某某在未取得张某乙同意的情况下,伙同张某甲等人损毁张某乙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张某乙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的父子关系,毕某某对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毁财物中所起的作用、物品已被烧毁等因素,淄博高新区法院最终判决毕某某赔偿张某乙6000元(除去毕某某支付的500元,尚应支付5500元)。
因不服淄博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毕某某随后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淄博中院审理后认为,毕某某上诉的主张是:其在毁损物品前征询张某甲的意见,并得到张某甲同意,张某甲是张某乙的父亲,张某甲同意构成表见代理,毕某某以此主张其并无过错。
但根据张某甲陈述,其已有80多岁,三个儿子轮番照顾,2018年6月份正好轮到张某乙。张某甲并非与张某乙固定地共同生活,张某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案发地点为张某乙的住宅,故张某甲同意不能视作张某乙同意。
毕某某在未得到张某乙本人同意的情形下实施案涉行为存在过错,淄博高新区法院在认定毕某某赔偿责任时已经考虑了张某甲与张某乙的父子关系对毕某某过错程度的影响,因此,毕某某应履行淄博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孙凯旋 通讯员 赵党国 赵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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