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2-26 23:07:12
齐鲁网12月26日讯 沂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等三人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李某华(另案提起公诉)与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均无正当职业,因上网等互相认识、熟悉,成为朋友。后被告人唐某辉与李某华、刘某磊、苗某盛在沂源县荆山寺共同烧香磕头拜把子结拜兄弟。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在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先后六次实施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多人受伤,逐步形成恶势力。斗殴视频录像被发布到网上,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多次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唐某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六次,起组织作用四次,被告人刘某磊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四次,起组织作用一次,被告人苗某盛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二次。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等人虽有结拜仪式、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但不是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不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唐某辉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闪电新闻记者 孙凯旋 通讯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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