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2-26 22:50:12
齐鲁网12月26日讯 12月26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对化某泽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化某泽、司某鹏、衣某清、戚某惠、朱某、王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化某泽、司某鹏、衣某清、戚某惠、朱某、王某伙同他人在淄川区、张店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化某泽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司某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衣某清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3人。被告人戚某惠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微伤2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朱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勒索他人现金5 000元。被告人王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
被告人化某泽、司某鹏、衣某清及同案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法定从重、从轻、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遂对六名被告人判处上述刑期。
闪电新闻记者 孙凯旋 通讯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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