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8-11-06 09:55:11
将21.8吨危险废物通过无处置资质人员处理,致使沂水县境内0.7公里河道及沂源县马庄河6.7公里河道内的河水污染。日前,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刑。
根据淄博检察消息,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为山东某公司处置煤焦油池内的危险废物过程中,将21.8吨危险废物以6000元的处理费用处置给无处置资质人员被告人段某某。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委托无资质人员王某甲非法处置。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无资质人员被告人王某负责运输危险废物,并联系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寻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地点。被告人王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张某由其提供危险废物倾倒地点。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崔某某驾驶非法改装的油罐货车将21.8吨危险废物运至被告人张某、孙某某提供的倾倒地点沂水县某村,被告人王某、崔某某、张某、孙某某共同参与将21.8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该村石料厂旁的河道内,致使沂水县境内0.7公里河道及沂源县马庄河6.7公里河道内的河水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评估损失共计864098.04元。
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被告单位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危险废物煤焦油渣和含酚废水,被告人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张某、孙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达21.8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64098.04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分别追究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及被告人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张某、孙某某、崔某某的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崔某某、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 马冠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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