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8-23 23:34:08
齐鲁网淄博8月23日讯
今天下午,淄博市物价局召开淄博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淄博市将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在切实落实电网企业清费政策方面,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精神,淄博市将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此外,国网淄博电力公司要按国家、省要求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淄博市相关部门将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其中,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计算公式为: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电费收缴周期内所有用电户(含转供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各用电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各用电户实际抄表用电量
此外,对一般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将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预购电办法。其中,电网对转供单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1.075 元 /千瓦时;电网对转供单位没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高于0.85元/千瓦时。上述“预购电”电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预购电”产生的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今后,如果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转供电单位应相应调整“预购电”电价标准。
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转供电单位对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办法自2018年9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王良 淄博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3-6121991,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3-6121991,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