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5-04 16:23:05
齐鲁网5月4日讯 近日,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 3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据了解,被废止的这 3 件地方性法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这 3 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许多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被上位法覆盖的情况,已不适应淄博市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且废止该 3 件地方性法规不会造成管理制度缺失。经淄博市政府研究,建议废止,提请审议。
《孝妇河办法》截至目前已经实施 25 年,其确定的孝妇河流域污染企业排放标准、环境功能区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在排污许可证、超标企业限期治理、新建项目三同时验收和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等方面的规定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另外,《孝妇河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款内容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炉窑办法》截至目前已经实施 15 年,期间其依据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进行了修改。《炉窑办法》规定的限期治理、法律责任、限期办理环评手续等要求与新法有不一致的地方。
《防雷办法》实施以来,其依据的《气象法》进行了三次修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做出了较大修改,《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2005 年《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实施。以上法律法规已经涵盖了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防雷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目前已不适应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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