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2-27 10:05:02
齐鲁网2月27日讯 淄博一男子刘某以开设“电玩城”为名,开设赌博厅,并非法获利5万余元。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7年7月,刘某在淄博某小区开设“电玩城”赌博厅,内设赌博机,并雇佣服务员在场内负责收钱、上分,通过赌博机荧屏计分功能将人民币兑换成相应分值,赌博人员在赌博机上消耗和获取分值,最后将相应的分值兑换成人民币。期间,刘某非法获利五万余元。2017年10月,刘某被依法逮捕。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所开设游戏厅内的电子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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