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8-02-06 09:47:02
淄博某商场将空余场地有偿租赁给任某经营,但任某在未告知商场的前提下,将其中一块场地租赁给孙某经营儿童游乐设施,儿童鲁某在儿童游乐设施内玩耍时不幸跌落摔伤。对此,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租赁者、经营者三方都有责任。
2015年7月,淄博某商场将场地租赁给任某经营啤酒节、火锅节及配套儿童游乐等,并与其签订了为期4个月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之后,任某在未经商场同意的前提下,将其中一块场地租赁给孙某经营儿童游乐设施。2015年8月,儿童鲁某在孙某经营的儿童游乐设施玩耍时不幸跌落受伤。
案发后,法院判令孙某赔偿鲁某医药费等费用,商场和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之后,商场向鲁某支付了赔偿款。随后,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任某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者孙某承担,商场根据生效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孙某追偿,并有权根据与任某的约定进行内部责任分担。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收益情况和本案实际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任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商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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