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27 17:40:12
近日,淄博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淄博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比例达10%,其中一级因战标准达到72850元/年,十级因公标准达到6930元/年。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比例达10%,其中烈属为231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1986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为18680元/年。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提高1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提高50元,我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3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标准达1540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标准达14900元/年。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550元/月。
提高居住在农村的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390元/月。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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