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26 20:15:12
齐鲁网淄博12月26日讯(记者 王良)
12月26日,记者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淄博市全面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最新印发的《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餐饮消费者发现食品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31电话或通过来信、来访、传真、网络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举报单笔最高可得50万元奖励。
据了解,《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刑事判决的。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有关部门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奖励需超过50万元的,由食安办组织专家认定。具体奖励标准为: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8%—10%(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5%—7%(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
根据《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事实、货值金额、认定奖励等级的理由及依据予以确认,填写《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并提供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货值金额确认书、公安部门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起诉书等材料报同级食安办(食药局)审核。食安办(食药局)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部门在食安办审核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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