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9-26 10:13:09
市民通过在中介工作的朋友买房,本以为中介费会优惠不少,没想到中介所收的费用比预想中的高,然而,在中介工作的朋友也一肚子委屈。有关律师表示,对于房产中介收取的费用产生争议的话,应该参考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
9月25日上午,市民韩先生拨打热线反映:“前段时间委托房产中介公司的朋友买了一套房子,结果现在要交费时,中介的服务费我感觉收得比较多,而且还多了一项两千多元的贷款手续费,让我感觉很不合理。”
据了解,韩先生近日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工作的朋友在都市家园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房,交完首付款后,韩先生办了公积金贷款来付剩余房款。原本想着通过在中介工作的朋友买房能减少中介费用,但是韩先生在给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时,才知道中介服务费是按照房屋总价的1.3%收取的,与中介所签的合同中还写着“如需贷款另收取贷款额1%的贷款担保费”的字样,这两项费用一共是8500元,韩先生认为中介服务费太高:“找了熟人没想到还是这么贵。而且贷款我是自己办的公积金,我认为贷款方面的费用也不应该收。”
随后记者联系到为韩先生办理房产手续的朋友宋女士,她告诉记者:“他确实来找过我,但是那一片我不熟,便让负责那一片区的同事帮忙,选择了一套性价比很高的房屋,按照公司收费标准,中介费用是房屋总价款的1.5%,我给他优惠到了1.3%;办理贷款1%的费用也是写在合同里的,收这项费用是因为我们要和房主办理一些手续,承担一定风险。如果是不存在的费用那我们肯定不能乱收。但是现在因为中介费用达不成一致,我的同事也来找我,韩先生也有意见,我都没办法了。”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的李成漳律师表示,这份合同已经由双方签字,存在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应参考按照签订合同中的金额比例履行合同。记者 赵博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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