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9-03 08:35:09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随后买方“耍赖”,卖方以几段事后录音证实了对方尚欠货款的事实。最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将录音作为重要证据,判决买方支付卖方21万元货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王某在淄博经营煤炭生意,原告宋某为其供应煤炭,双方之间存在买卖煤炭的业务关系。2013年12月份,被告王某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煤炭,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关于双方之间的业务发生经过及尚欠的货款金额,原告仅提供了其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录音予以证实,被告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录音中的货款数额则不予认可。在其中一段现场录音中,有原告宋某提到金额“210000”,被告王某称“差不多就这个数”等内容。
对此,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由原告提供的录音及被告答辩予以证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之后,被告王某应该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录音及被告的答辩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货款金额经审理认定为210000元,该款被告王某未付。
最终,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货款210000元,同时,赔偿宋某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宋某提交的录音材料中的货款数额不同,不能认定实际金额;同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录音的目的不是为了对账,而是为了起诉上诉人,因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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