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晚报
2017-09-01 08:29:09
淄博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7月1日起,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元/立方米调整到1.4元/立方米,市民关注的中心城区(张店区、市高新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中心城区(张店区、市高新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元/立方米调整到1.4元/立方米。其他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参照中心城区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区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即城市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4元/立方米;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2元/立方米。
据了解,各区县需要调整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必须根据《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听证;同时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各区县要按规定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政策及时公开,并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记者 沙红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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