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8-25 09:55:08
上周,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种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办法》针对新出现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有接生人员还需提供接生情况证明。
《办法》强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记者从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已接到正式文件,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并依照《办法》来印发市里的有关要求。记者 孙渤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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