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8-21 09:08:08
16年前,冯某与宋某达成购房协议,购买博山某厂分配到宋某名下的“房改房”一套。然而等到办理房产证时,宋某却反悔,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日前,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购房协议有效。
2001年,冯某与宋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冯某以38350.8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博山区某小区房产一处。双方签订协议时,宋某系博山某厂职工,涉案房屋由其租住。购房款由冯某于 2001年以宋某的名义交给厂方,厂方为此开具收款收据一张并由冯某持有。
2013年10月,厂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宋某,房屋性质为房改成本价购房。2016 年6月,冯某要求宋某再支付 8万元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冯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冯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王琦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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