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6-28 11:00:06
企业进行宣传中,若使用的作品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淄博某公司使用“哆啦A梦”玩偶、图案形象作为宣传,涉嫌侵权被告。
一直以来,“哆啦A梦”漫画及卡通形象就深得中国少年儿童喜爱。本案中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藤子会社根据日本法律宣誓取得《哆啦A梦》漫画与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我国与日本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依据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藤子会社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通过合法授权取得《哆啦A梦》作品包括名称、标志、设计、标识、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人物形象在内的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将该权利授予他人。因此,原告享有《哆啦A梦》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淄博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哆啦A梦”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后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享有《哆啦A梦》的著作财产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哆啦A梦”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及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王琦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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