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新闻网
2017-05-27 13:47:05
近日,市安监局在对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合成氨工艺作业的主操6人、副操7人等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合成氨工艺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按照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就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记者 赵晓雯 通讯员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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